Earthlings 独立理事会

Earthlings 人民的信任机构

本文件详述 Earthlings 宪章第四条,该条规定独立理事会的地位、权限与产生办法。发生分歧时适用宪章,宪章与《宣言》发生分歧时适用《宣言》。

今日的状态。 理事会由创立文件所规定,并将随着人民的增长而组建。在它组建之前,程序中预见其参与的环节将被跳过,相应问题的公开讨论期限加倍(宪章第三十九条)。理事会的组建是结构建设阶段得以结束的四项条件之一。

第一节 目的与使命

Earthlings 独立理事会将是一个咨询机关,其任务是观察人民的发展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所宣示的价值:自由、觉知、伦理、可持续以及对每一个人和对地球的尊重。

它的职责将是对各种过程作出不偏不倚的评价,协助解决利益冲突,并为战略上与伦理上的发展提出建议。

理事会独立于谁,又不独立于谁

这一区分是实质性的,应当划得准确。

理事会将独立于执行结构。 它不进入运营管理体系,不隶属于 Core Nodes 与 Emergency Multisig,在组织上不依赖它们,也不得由它们组建、限制或解散。

理事会并不独立于人民。 它将由 DAO 全体大会选举产生,其受托事项也由全体大会撤回,并向全体大会公开报告,它的授权是派生的。一个不向任何人负责的机构,将直接违反整个人民据以建立的那项原则:权力不累积,任何地位都不得使人或团体脱离共同的决定。

理事会的独立是判断的独立,而不是独立于权限的来源。

第二节 职能

伦理审计

  • 从伦理、生态与法律标准的角度评价各结构的行为以及人民的受托事项
  • 分析与内部冲突、歧视、信任破坏有关的情形

参与宪章所规定的程序

这是理事会仅有的两项嵌入强制性程序的职能,两者都具有意见的性质,而不是决定的性质。

限制权限时的预先审查(宪章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将在十四日内审查发起的正当性,并公布建议。

注销无效的 Earthlings 护照发放时的意见(宪章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将依同一程序在表决之前公布意见。

理事会不得中止程序。 如果意见未在规定期限内备妥,问题将在没有它的情况下付诸表决。

公众评议

  • 对关键决定、战略与倡议作出独立评价
  • 分析可持续性以及与所宣示目标的符合程度

透明与问责

  • 关于人民状况的年度公开报告
  • 公开听证与收集反馈

对外对话

理事会将把全球的科学界、人权界与环境界引入对人民各项问题的讨论:组织讨论、邀请专家、发表材料。

理事会不对外代表人民。 它不以人民的名义发言,不进行谈判,不签署文件,也不承担义务。以人民的名义发言,只能依全体大会的决定,或者依它按宪章规定发出的可撤回的受托事项。公开发言的理事会成员,是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以理事会这一咨询机关的名义发言,而不是以 Earthlings 人民的名义发言。

第三节 组成与产生

理事会将由七至十一人组成——奇数——从具有公认专业能力、不参与运营管理的 Earthlings 中产生。

专业领域

以下清单是示例性的,不构成配额:

  • 生态、气候与可持续发展;
  • 经济与新经济问题;
  • 伦理与哲学;
  • 人权;
  • 科学与教育;
  • 地方社区与土著社区的经验。

理事会将力求参与者在观点、文化视角与地域上的多样。这是选择时的参照,而不是形式上的条件:人的任何特征都既不给予、也不剥夺被选举的权利。

选举办法

提名向所有人开放。 任何 earthling 都有权提出候选人,包括候选人本人。现任理事会的推荐是可以的,但不给候选人任何程序上的优先,并与其他任何提名同等审议。

讨论是公开的。 候选人按一般程序公开讨论。不进行非公开面谈,不作预先挑选,也不淘汰候选人:任何提出的候选人都会走到表决。

由全体大会决定。 选举将以 DAO 表决、按特定多数进行,任期三年。

撤回。 理事会成员的受托事项可以由全体大会以特定多数的决定撤回——门槛与选举他时相同,不得高于它(宪章第四条)。

但这里关键的不是门槛。关键的是根据,而根据的清单是封闭的:

  • 违反声明利益冲突的义务;
  • 经常不参加理事会的工作;
  • 从对意见内容有利害关系的人处接受指示、报酬或其他好处;
  • 丧失参加工作的可能。

根据必须在撤回的建议本身之中指明并说明理由。理事会成员有权在表决之前公开答复。

不因所说的话而撤回。 无论是已公布的立场、不同意见,还是对全体大会决定的批评,都不得成为撤回的理由——既不得直接如此,也不得以其他根据为名。

这才是对独立性的真正保护,而不是更高的门槛。宪法法院、监察专员和审计长就是这样安排的:保护他们的不是免职之难,而是只能依已指明的原因、并经程序才能将其免职。凡是可以因一份不合意的意见而被解除的机构,从那一天起就不再是观察者,即使在形式上仍保有权限。

撤回适用于个别的人。同时终止全体成员的权限等同于取消这一机构,需要修改宪章。

辞去权限。 理事会成员有权在任何时候依自己的决定退出,无须说明理由。

防止自我延续的保险。 一个挑选自己继任者的机构,久而久之就不再独立于自身。因此理事会不对候选人作挑选,不驳回提名,在组建自身成员时也不享有任何超出任何 earthling 所有的权利。

第四节 工作原则

判断的独立。 理事会成员不隶属于人民的执行结构。理事会的席位本身不支付报酬;只允许按下文所述条件对时间作出补偿。

透明。 所有意见与报告都将全文公开发布,包括留在少数一方的理事会成员的不同意见。

非暴力与尊重。 理事会进行对话时不作指责,不施加压力。

观点的多样。 各种看法与文化视角的平衡。

时间补偿

在专家机构中完全无报酬地工作,只有那些负担得起不去挣这段时间的人才做得到。这将与《宣言》第八条所确立的参与的普遍性相抵触:理事会的席位实际上将对没有资产的人关闭,而提名在形式上的开放并不能弥补这一点。

因此允许对时间作出补偿。但对它作了这样的安排,以免造成依赖(宪章第四条):

  • 数额事先确定,由全体大会决定并公布;
  • 数额对所有理事会成员相同,不得区别对待;
  • 支付不取决于意见的内容,对现任成员不得减少、暂停或取消——数额的变更只对下一届生效;
  • 理事会成员有权全部或部分放弃补偿。

造成依赖的不是报酬,而是裁量:可以根据一个人说了什么而多付或少付。固定的、对所有人相同的、对现任成员不可变更的数额,不给这种杠杆留下余地。这并不完全消除问题——需要完整收入的人,仍然无法在理事会中任职。

第五节 活动形式

  • 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远程进行
  • 年度研讨会——开放参与
  • 出版物——意见与建议
  • 工作组——关于伦理、权利、可持续

理事会的工作组向任何 earthling 开放参与,并且与人民的任何其他工作组一样不具有权限。

第六节 理事会的权利

  • 发表公开的评论与建议
  • 就尖锐议题发起公共讨论
  • 公布宪章第二十一条与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意见
  • 向全体大会建议重新审议 Core Nodes、Emergency Multisig 或其他服务性结构的组成
  • 提出理事会成员的候选人

上述所有权利都以公开发言的形式行使。其中没有任何一项为全体大会创设义务,不中止程序,也不影响表决门槛。

理事会不得做什么

  • 以人民的名义作出决定;
  • 对参与者设定限制;
  • 阻止、推迟或者重审全体大会的决定;
  • 参与财务的管理;
  • 在对外关系中代表人民;
  • 影响任何人票的分量或者建议的显示顺序。

第七节 独立性的保障

独立性将由以下方式保障:强制申报利益冲突,在有个人利害关系时依宪章第十六条回避,成员的更替,以及所有意见的公开披露。

参加准备涉及自己或与自己有关联者的问题的意见的理事会成员,将在工作开始前声明这一点,并不参加该意见的准备。

详细程序由理事会的议事规则确定,该规则将公开发布,并且不得与宪章相抵触。

第八节 理事会的分量从何而来

理事会将依人民通过选举所授予的授权行事,它的正当性不来自国家法或国际法,而来自自愿加入人民的那些人的信任。它的意见既不为参与者、也不为人民的各结构创设法律义务。

理事会的力量在于其判断的质量,而不在于权限的多寡。 这是有意为之。观察“权力不累积”这一原则是否得到遵守的机构,自身不得成为它的例外:观察者一旦有了权限,就不再是观察者,而成为又一个需要被观察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