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rthlings 独立理事会将是一个咨询机关,其任务是观察人民的发展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所宣示的价值:自由、觉知、伦理、可持续以及对每一个人和对地球的尊重。
它的职责将是对各种过程作出不偏不倚的评价,协助解决利益冲突,并为战略上与伦理上的发展提出建议。
这一区分是实质性的,应当划得准确。
理事会的独立是判断的独立,而不是独立于权限的来源。
理事会将独立于执行结构。 它不进入运营管理体系,不隶属于 Core Nodes 与 Emergency Multisig,在组织上不依赖它们,也不得由它们组建、限制或解散。
理事会并不独立于人民。 它将由 DAO 全体大会选举产生,其受托事项也由全体大会撤回,并向全体大会公开报告,它的授权是派生的。一个不向任何人负责的机构,将处于高于它所观察的那些人的地位。Earthlings 人民中没有人处于这样的地位:人与人之间不存在支配权力,任何受托事项都不得使人或群体脱离共同的决定。
宪章把理事会嵌入五道程序,在其中的每一道里,它给出的都是意见或者建议,而不是决定。下面描述其中的两道:依第二十二条对措施的预先审议,以及护照无效发放被注销时的意见(第二十一条)。其余三道是:暂停投票权时的强制性意见(第二十二条之一),需要 DAO 作出决定的危机中的建议(第三十三条,第二级),以及修改宪章时专家审议阶段的建议性意见(第三十六条)。宪章称之为强制性的意见只有第二十二条之一的那一项——而这也是一个人的投票权可能被暂停的唯一情形。
依宪章第二十二条采取措施时的预先审查——警告以及针对共有资源的措施。理事会将在十四日内审查发起的正当性,并公布建议。
注销无效的 Earthlings 护照发放时的意见(宪章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将依同一程序在表决之前公布意见。
理事会不得中止程序。 如果意见未在规定期限内备妥,问题将在没有它的情况下付诸表决。
理事会将把全球的科学界、人权界与环境界引入对人民各项问题的讨论:组织讨论、邀请专家、发表材料。
理事会不对外代表人民。 它不以人民的名义发言,不进行谈判,不签署文件,也不承担义务。以人民的名义发言,只能依全体大会的决定,或者依它按宪章规定发出的可撤回的受托事项。公开发言的理事会成员,是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以理事会这一咨询机关的名义发言,而不是以 Earthlings 人民的名义发言。
理事会由七至十一人组成——奇数——从不参与运营管理的 Earthlings 中产生。在理事会职权范围之一(宪章第四条)内获得公认的专业能力,是投票者的参考,而不是对候选人的要求:提名对任何 earthling 开放,任何提出的候选人都能进入投票。
以下清单是示例性的,不构成配额:
- 生态、气候与可持续发展;
- 经济与新经济问题;
- 伦理与哲学;
- 人权;
- 科学与教育;
- 地方社区与土著社区的经验。
理事会将力求参与者在观点、文化视角与地域上的多样。这是选择时的参照,而不是形式上的条件:人的任何特征都既不给予、也不剥夺被选举的权利。
提名向所有人开放。 任何 earthling 都有权提出候选人,包括候选人本人。现任理事会的推荐是可以的,但不给候选人任何程序上的优先,并与其他任何提名同等审议。
讨论是公开的。 候选人按一般程序公开讨论。不进行非公开面谈,不作预先挑选,也不淘汰候选人:任何提出的候选人都会走到表决。
由全体大会决定。 选举将以 DAO 表决、按特定多数进行,任期三年。
撤回。 理事会成员的受托事项可以由全体大会以特定多数的决定撤回——门槛与选举他时相同,不得高于它(宪章第四条)。
但这里关键的不是门槛。关键的是根据,而根据的清单是封闭的:
- 违反声明利益冲突的义务;
- 系统性地不参与理事会的工作;
- 从对意见内容有利害关系的人处接受指示、报酬或者其他利益;
- 丧失参与工作的可能。
根据必须在撤回的建议本身之中指明并说明理由。理事会成员有权在表决之前公开答复。
不因所说的话而撤回。 无论是已公布的立场、不同意见,还是对全体大会决定的批评,都不得成为撤回的理由——既不得直接如此,也不得以其他根据为名。
这才是对独立性的真正保护,而不是更高的门槛。宪法法院、监察专员和审计长就是这样安排的:保护他们的不是免职之难,而是只能依已指明的原因、并经程序才能将其免职。凡是可以因一份不合意的意见而被解除的机构,从那一天起就不再是观察者,即使在形式上仍保有权限。
撤回适用于个别的人。同时终止全体成员的权限等同于取消这一机构,需要修改宪章。
辞去权限。 理事会成员有权在任何时候依自己的决定退出,无须说明理由。
防止自我延续的保险。 一个挑选自己继任者的机构,久而久之就不再独立于自身。因此理事会不对候选人作挑选,不驳回提名,在组建自身成员时也不享有任何超出任何 earthling 所有的权利。
判断的独立。 理事会成员不隶属于人民的执行结构。理事会的席位本身不支付报酬;只允许按下文所述条件对时间作出补偿。
透明。 所有意见与报告都将全文公开发布,包括留在少数一方的理事会成员的不同意见。
非暴力与尊重。 理事会进行对话时不作指责,不施加压力。
观点的多样。 各种看法与文化视角的平衡。
在专家机构中完全无报酬地工作,只有那些负担得起不去挣这段时间的人才做得到。这将与《宣言》第八条确立的参与的普遍性相抵触:理事会的席位实际上将对没有资产的人关闭,而提名在形式上的开放并不能弥补这一点。
因此允许对时间作出补偿。但对它作了这样的安排,以免造成依赖(宪章第四条):
- 数额事先确定,由全体大会决定并公布;
- 数额对所有理事会成员相同,不得区别对待;
- 支付不取决于意见的内容,对现任成员不得减少、暂停或取消——数额的变更只对下一届生效;
- 理事会成员有权全部或部分放弃补偿。
造成依赖的不是报酬,而是裁量:可以根据一个人说了什么而多付或少付。固定的、对所有人相同的、对现任成员不可变更的数额,不给这种杠杆留下余地。这并不完全消除问题——需要完整收入的人,仍然无法在理事会中任职。
- 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远程进行
- 年度研讨会——开放参与
- 出版物——意见与建议
- 工作组——关于伦理、权利、可持续
理事会的工作组向任何 earthling 开放参与,并且与人民的任何其他工作组一样不具有权限。
- 发表公开的评论与建议
- 就尖锐议题发起公共讨论
- 公布宪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一、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意见与建议
- 向全体大会建议重新审议 Core Nodes、Emergency Multisig 或其他服务性结构的组成
- 提出理事会成员的候选人
上述所有权利都以公开发言的形式行使。其中没有任何一项为全体大会创设义务,不中止程序,也不影响表决门槛。
独立性将由以下方式保障:强制申报利益冲突,在有个人利害关系时依宪章第十六条回避,成员的更替,所有意见的公开披露,以及受保护的预算:理事会的经费非经特定多数不得削减(宪章第四条)。不得参与财务管理的禁令(第 06 节)不适用于理事会自己的预算。
参加准备涉及自己或与自己有关联者的问题的意见的理事会成员,将在工作开始前声明这一点,并不参加该意见的准备。
详细程序由理事会的议事规则确定,该规则将公开发布,并且不得与宪章相抵触。
理事会将依人民通过选举所授予的授权行事,它的正当性不来自国家法或国际法,而来自自愿加入人民的那些人的信任。它的意见既不为参与者、也不为人民的各结构创设法律义务。
理事会的力量在于其判断的质量,而不在于权限的多寡。 这是有意为之。理事会所监督的事项,恰恰就是没有人处于高于另一个人的地位这一点;而一旦给它权限,第一个处于这种地位的就会是它自己。观察者一旦有了权限,就不再是观察者,而成为又一个需要被观察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