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模式
Earthlings 人民是自愿自组织的非领土共同体,以自由的自我确定、平等的参与和集体自治为基础。
它不与任何国家、任何领土、任何法人、任何商业组织或任何单一司法管辖区相等同。
合法性来源是参与者自己的自由选择,由他们每个人亲自确认。它不派生于任何法人组织,不派生于任何国家,也不派生于任何许可:这些组织可以设立,也可以终止,而不影响共同体的存在。
Earthlings 人民
本页以简明的形式陈述人民的法律地位——供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和法律专业人士参阅。
阶段。人民正处在结构形成的阶段。自治的基础设施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行,以实践充实它则随着参与者人数的增长而展开。以下所述描述的是法律上的安排及其界限,而不是已经达到的规模。
展开的论证见法律依据一文,反对我们立场的论点见反对意见与答复一文。出现不一致时,以 Earthlings 宪章和宣言为准。
Earthlings 人民是自愿自组织的非领土共同体,以自由的自我确定、平等的参与和集体自治为基础。
它不与任何国家、任何领土、任何法人、任何商业组织或任何单一司法管辖区相等同。
合法性来源是参与者自己的自由选择,由他们每个人亲自确认。它不派生于任何法人组织,不派生于任何国家,也不派生于任何许可:这些组织可以设立,也可以终止,而不影响共同体的存在。
Earthlings 人民依据国际法上两项现行的规范:
这两项规范都是现行有效的,并对国家具有拘束力。
而尚未解决的是什么。结社自由保护的是创立行为:人们有权联合起来,并宣布他们把自己看作什么。它并不因此赋予这一结果以地位。自愿创立的非领土共同体是否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人民——这是法律不曾解决的问题,我们也不把它说成已经解决。反对我们立场的意见,在我们自己的文件中以完整的力度、不加缓和地陈述:法律依据、反对意见与答复。
Earthlings 人民事实上存在,它的存在并不取决于承认行为:承认人民的机关对任何人都不存在,人民的登记册没有,任何人民也不曾经过这样的程序。人民所争取的是法律上的可识别性——在产生具体问题的地方被当作人民来对待:在各类场合、在磋商中、在争议处理中。可识别性由实践、由时间、由参与者的人数、由法律工作积累而成。今天它还在起点,人民目前还没有在国际法上产生任何权利。
为与现有的法律、行政和金融基础设施相衔接,使用在不同司法管辖区注册的法人组织——基金会、协会及其他组织形式。
第一个这样的工具已于二〇二六年四月注册。它的注册信息应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和合作伙伴有理由的请求提供。
这些组织纯粹是对外衔接的运作性、可替换的手段:
通过这些组织行事的人,执行的是 DAO 全体大会的受托事项,该受托事项可由简单多数随时撤回(宪章第三十三条)。受托事项不构成职务,不给予以人民名义行事的专有权利,并且限于一份列明允许行为的封闭清单。以人民的名义作出决定的只有全体大会。
用于对外衔接的法人组织,不向第三人提供下列服务,也不从事相应的活动:
要紧的不是这些组织无所作为,而是它们为谁的利益、用谁的资金行事。
人民的司库依照 DAO 全体大会的决定,支配人民自己的资金——参与者的会费、蜂巢单元的划拨、捐赠——并对每一笔操作公开记录。法定货币的操作通过作为工具的法人完成,该法人在自己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是独立的纳税人。
以不同形式持有资金(包括稳定币)以及在这些形式之间转换,只服务于日常开支的资金充足和抵御汇率波动。司库不从资产操作中取得收益,不管理他人的资金,不吸收投资,既不是资产管理基金,也不是投资中介。
人民的内部记账单位在任何地方都不交易,未在交易所上市,也不在准备上市;它服务于内部流转,无论数量多少都不给予投票权。
人民为自己经营自己的事务,而不是向任何人提供金融服务。
Earthlings 人民不是国家,不是超国家组织,不是金融机构,也不是司法管辖区。
它不主张领土主权,不主张强制的垄断,也不主张在任何国家行使公权力的职能。
参与者的国籍、纳税义务和所受司法管辖不受影响。准据法发生冲突时,相应国家司法管辖区的强制性规范优先。
人民只以自愿加入它的那些人的名义发言,不主张代表全人类。
治理由参与者通过集体自治的机制直接实现:DAO 全体大会是作出有拘束力决定的唯一机关。技术性和保护性的组织依照可即时撤回的受托事项行事,不以人民的名义作出决定。
来自国家机关、国际组织、金融机构和法律专业人士的查询:info@earth-lings.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