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自决权原则

Earthlings共同体向国际法提出的倡议
关于每个人有权成为自身归属之作者的普遍规范草案。本文件开放修订。
关于本文件

它是什么,又不是什么

这是Earthlings共同体向国际法提出的倡议:关于每个人有权成为自身归属之作者的普遍规范草案。它不是Earthlings的创制文件——构成Earthlings的是自决宣言人类宪章——也不是为人类立法的主张,而是一份开放修订的文本。

为免它被既有的恐惧所误读,先说明它不是什么。它不创设国家,也不主张权力。它不导致分离,也不改变边界。它不取消国籍,也不使人免于其所在国家的法律、税收与管辖。它只是承认人有权成为自身归属之作者——而这项权利,法迄今只赋予了各民族共同体。详尽的剖析见法理评注

序言

本文件的参与者,

鉴于自决就其本质而言乃是成为自身存在之作者、而非外部权力之确定客体的权利;

认识到这项权利已由国际法赋予各民族共同体——它们不再是他人统治的客体,而成为自身发展的作者——但尚未赋予个人;

认识到人的首要归属——即他属于哪个整体、是哪个整体的一部分——是人在出生时违背自身意志、从外部权力那里获得的,正是在这最根本之处,人在民族共同体已成为主体的地方仍然是确定的客体,而人缺乏自决权乃构成法中的空缺;

鉴于人生活在地球这颗行星上,而非生活在某个国家之内,鉴于人对地球的归属乃是恒常而客观的现实,而国家及其间的边界则变动不居,鉴于人的首要归属乃是对人类与地球的归属;

以国际法所承认的人类共同遗产概念,作为这一首要归属的法理依据;

确认此前已宣告的各项人权,并无意重复或贬损《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他现行文件中已载明的规范;

申明个人的自决乃是一种归属形式,而非一种权力形式,它不产生与国家相竞争的主权,也不使人免于其所在地的法律;

力求承认人对其自身归属的作者身份,而不改变国家的边界,也不引发分离,

宣告本原则,并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编

定义

第1条
术语

在本原则中:

1.1. ——任何自然人,无论其国籍、出身、出生地与居住地如何,皆为本原则项下权利的承载者。

1.2. 个人的自决——人以自身意志确定其政治归属的能力,包括创设、加入并终止这种归属的能力。本原则项下的政治归属不等同于国家归属。

1.3. 首要归属——人对人类与地球这颗行星不可剥夺的归属,不取决于人的意志,也不取决于任何国家的意志。

1.4. 次要(自决的)归属——人以自身意志确立的归属,包括对非领土共同体的归属。

1.5. 非领土共同体——人的自愿联合体,其存在与成员资格不取决于对领土的占有,也不取决于参与者的居住地。非领土共同体不拥有领土管辖权,也不行使强制性权力。

1.6. 身份——法所承认的、作为首要归属与次要归属承载者的人的地位。

1.7. 不贬损原则——这一规则规定:本原则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取消、不替代、不限制国籍、各国管辖权与现行人权,而仅予以补充。

第二编

个人的自决权

第2条
权利承载者与作者身份

2.1. 自决权属于作为自然人的每一个人。人被承认为这项权利的直接承载者;其行使无需国家的居间。

2.2. 在自身归属的问题上,人是主体,而非外部确定的客体。人被承认为其自身归属的作者,而不仅仅是它的承载者。

第3条
对地球归属的首要性

3.1. 每一个人都被承认对人类与地球这颗行星享有首要的、不可剥夺的归属。

3.2. 人以自身意志从首要归属中导出各项次要归属。首要归属不可被剥夺,也不会终止。

第4条
创设与选择归属的自由

4.1. 人有权创设非领土共同体并成为其创设者。

4.2. 人有权加入非领土共同体并终止其中的成员资格。

4.3. 本条项下权利的行使是自愿的,且可逆转。

第5条
自决归属的非权力性质

5.1. 自决的归属乃是一种归属形式,而非一种权力形式。它不构成公共权力,也不是国家权力。

5.2. 自决的归属不产生与国家相竞争的主权,也不赋予非领土共同体强制的权利。

第6条
身份的承认

6.1. 人的次要归属被承认为一种法律身份,而非私人成员资格。

6.2. 身份由非领土共同体在遵守下列原则的前提下予以证明:公开的创制文件;成员资格的自愿性;透明性;不存在武装与强制结构;符合国际法;保有公开的成员登记册。

6.3. 人有权使其身份获得承认与证明。证明的方式不取决于领土。

第7条
免于强制的保护

7.1. 对非领土共同体的归属,仅基于人的个体的、知情的且可自由撤回的同意而产生并维系。

7.2. 任何人都不得被强制归属,也不得违背其意志被留滞于归属之中。

7.3. 退出非领土共同体是自由的,且不招致惩罚。

第8条
参与自治

人有权在平等的原则上参与其所归属的非领土共同体的自治。本条不涉及参与国家治理,后者由其他文件规范。

第9条
单元的平等

人的归属不依其财富、出身或其所附属国家的实力而被衡量或评估。一个人对应一份平等的地位。

第10条
就人类共同财产事务发声

10.1. 人有权就涉及人类共同财产与地球的事务——包括气候、海洋、太空与共同技术风险等问题——在讨论中被听见。

10.2. 本条确立在讨论中发声的权利,而非在决策中的权力。它不赋予人以权力职权,也不取消各国的职权。

第三编

义务

第11条
相互性

人有义务尊重其他每一个人同样的自决权。

第12条
遵守属地法律

行使本原则项下的权利,并不使人免于遵守其所在领土的国家法律。自决的归属不创设属地管辖的例外。

第13条
对共同财产的义务

承认其对地球之首要归属的人,负有将地球作为人类共同栖居环境而善加爱护的义务。

第14条
诚信与禁止滥用

本原则项下的身份不得被用于逃避合法责任。滥用身份不受保护。

第四编

与国家的关系

第15条
主权与管辖权的保全

15.1. 本原则不改变国家的边界,也不触及其领土主权。

15.2. 人仍处于其所在领土的国家管辖之下。

15.3. 本原则不产生分离的权利,也不作为其依据。

第16条
尊重与不歧视

16.1. 各国尊重人对自决归属的权利。

16.2. 各国不妨碍这项权利的和平行使,也不仅因人拥有非领土归属而对其加以迫害或损害。

第17条
归属的并存

17.1. 自决的归属补充国籍,而不替代国籍。

17.2. 人可同时是国家的公民与非领土共同体的成员。国家无权仅因这种归属存在而予以禁止。

第18条
国籍的地位

18.1. 国籍得以保留,并继续作为管辖、征税、外交保护与参与国家选举的实务身份。

18.2. 国籍不再是人的政治归属唯一且排他的框架,而成为诸归属之一——领土行政性的归属。

18.3. 本原则不消解国籍;它终结国籍的排他性,而非其存在。

第五编

最后条款

第19条
不贬损现行权利

本原则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对现行人权文件所承认权利的限制或贬损。在发生分歧时,适用对人更为有利的规范。

第20条
禁止重复

本原则不重复其他文件中已载明的规范,仅规范人对个人自决的权利以及与之相关的关系。

第21条
解释

本原则的各项条款,依有利于人的方向、并依序言所载之宗旨予以解释。

第22条
可分性

认定某一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第23条
通过与生效

23.1. 本原则可以宣言的形式宣告,并在此后制订为公约。

23.2. 在国家间机构通过之前,非领土共同体可通过自我约束的方式予以适用,形成实践,并以此为基础使该规范积淀为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