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原则中:
1.1. 人——任何自然人,无论其国籍、出身、出生地与居住地如何,皆为本原则项下权利的承载者。
1.2. 个人的自决——人以自身意志确定其政治归属的能力,包括创设、加入并终止这种归属的能力。本原则项下的政治归属不等同于国家归属。
1.3. 首要归属——人对人类与地球这颗行星不可剥夺的归属,不取决于人的意志,也不取决于任何国家的意志。
1.4. 次要(自决的)归属——人以自身意志确立的归属,包括对非领土共同体的归属。
1.5. 非领土共同体——人的自愿联合体,其存在与成员资格不取决于对领土的占有,也不取决于参与者的居住地。非领土共同体不拥有领土管辖权,也不行使强制性权力。
1.6. 身份——法所承认的、作为首要归属与次要归属承载者的人的地位。
1.7. 不贬损原则——这一规则规定:本原则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取消、不替代、不限制国籍、各国管辖权与现行人权,而仅予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