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宪章
共同威胁与共同命运时代人类的最高准则
关于尊严、自由、和平、生物圈边界以及对未来世代责任的文件。
序 言

我们,地球各民族,

深知人类已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时代——其能力之强大,与其脆弱之深重,第一次彼此相称;

认识到战争、生态破坏、技术宰制、极端不平等、政治异化以及共同意义的消解,所威胁的已不仅是某些国家,而是这颗星球上生命本身的完整性;

确认没有任何国家、任何政府、任何企业、任何意识形态或任何技术,可以成为人类未来的最高尺度;

宣示:人的尊严、良知自由、生命的神圣、文化的多元、后代的权利以及生物圈的完整,凌驾于一切权力形式之上;

承认地球是人类的共同家园,人类是共同命运与共同责任的承担者;

明确认识到,完美全球主体的缺席并不能免除人类构建更成熟秩序的义务,完全解决方案的不可能亦非面对共同威胁时无所作为的理由;

特制定本宪章,作为共同威胁与共同命运时代人类的最高准则——关于尊严、自由、和平、生物圈边界以及对未来世代责任的文件。

第 一 编

人类宪制秩序的基础

第一条
地球与人类
  1. 地球是人类的共同家园,不得将其仅仅视为开发、瓜分或耗竭的对象。
  2. 人类是同一命运共同体,因对生物圈、技术、和平与相互安全的共同依存而紧密相连。
  3. 任何政治实体不得以危损地球生命必要条件的方式推进自身发展。
第二条
本宪章的宗旨
  1. 本宪章确立星球责任、尊严、自由、正义、和平、生态界限与代际义务的最高原则。
  2. 其宗旨不在于废除国家、民族与文化,而在于将其纳入更高层次的协商框架——在此框架内,生存、尊严与自由成为共同义务。
第三条
正当性的来源
  1. 任何秩序、权力、机构或规范的最高正当性,源自其对生命、人的尊严、自由、正义、生物圈保护与人类未来的服务。
  2. 强力、财富、技术优势与传统,就其本身而言,不赋予最高正当性。
第四条
星球限制主权
  1. 国家、共同体与机构的主权,在其行使不导致生命条件的破坏、系统性暴力、人的尊严的毁灭或世代未来的损害时,方受承认。
  2. 地球生命的存续、种族灭绝的禁止、文明自毁的禁止,以及对生物圈不可逆破坏的禁止,受最高保护。
第五条
互补原则
  1. 本宪章不废除各国宪法、国际法或各民族的权利,而是确立其最高的道德与文明视野。
  2. 任何规范、政策或技术,凡其适用与本宪章基础相抵触,均须重新审视。
第 二 编

尊严、自由与平等

第六条
人的尊严
  1. 每个人的尊严不可剥夺,不因国籍、出身、性别、年龄、健康状况、信仰、立场、数字身份、社会地位、市场价值或对权力的忠诚而有所差异。
  2. 任何人不得被化约为手段、资源、生物特征客体、数字档案或被管控的职能。
第七条
人格的平等价值
  1. 所有人具有平等的道德价值。
  2. 能力、角色、文化与生活方式的差异,不得成为认定某些人比他人更具意义的依据。
第八条
良知自由与内心生活
  1. 每个人有权享有良知自由、信仰自由、世界观自由、内心探寻自由、精神实践自由及拒绝上述实践的自由。
  2. 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表达意识形态、政治、宗教或数字上的效忠。
第九条
免于恐惧与凌辱的自由
  1. 每个人有权生活于无需系统性地恐惧饥饿、专断权力、战争、数字迫害、社会毁灭或政治消失的环境中。
  2. 凌辱、对人系统性的非人化处置,以及将个体当作操控对象,与本宪章不相容。
第 三 编

人类的权利与星球时代个人的权利

第十条
生命权与生存条件权
  1. 每个人不仅有权维持生物意义上的存在,更有权享有与尊严、健康、心理韧性、教育、参与及对未来的希望相称的生存条件。
  2. 剥夺人们维持有尊严生活之最低条件的状态,被确认为宪制上不可容许的世界状况。
第十一条
和平权
  1. 和平是人类的基本权利。
  2. 战争不得被视为国际关系的正常工具。
  3. 任何将战争再生产为可接受的经济、政治或技术实践的体系,均应受到限制与改造。
第十二条
参与权
  1. 每个人有权参与决定其自身生活、所在共同体的生活、社会组织方式、地球状况及后代命运的决策过程。
  2. 参与权不得被化约为定期投票,而须辅以对审议、监督与协调的持续性介入。
第十三条
真相与透明权
  1. 每个人和每个共同体有权知晓以其名义作出的决定、决策者、决策依据及其后果。
  2. 对具有系统性意义的过程实施隐秘治理,与人类的尊严和自由不相容。
第十四条
数字不可侵犯权
  1. 每个人有权保护其身份信息、数据、生物特征、通信、数字历史及认知自主性。
  2. 任何人不得仅凭不透明的算法决定而被剥夺自由、社会准入、生计来源或声誉。
  3. 人工智能对个人的运用,必须具备可解释性、可问责性、有限性与可复审性。
第十五条
心理与社会福祉权
  1. 每个人有权生活在不损害其心理健康、尊严、意义感与信任能力的社会条件之中。
  2. 大规模制造焦虑、依赖、耗竭、数字迷失与社会原子化,被确认为具有宪制意义的威胁。
第十六条
后代的权利
  1. 后代是受保护利益的主体。
  2. 当代人无权作出可预见地剥夺后来者以和平、生态可持续、文化传承与技术安全条件生活之可能的决定。
第十七条
非人类生命的权利
  1. 人类承认,其他生命形式与生态系统并非仅供利用的资源。
  2. 对生命维系性生态系统的破坏、物种的大规模灭绝,以及对生物圈平衡条件的不可逆扰动,违背本宪章。
  3. 保护非人类生命是每一代人的义务,也是评估一切经济、技术与政治活动的必要准则。星球秩序的机构有义务建立机制,确保生物圈利益与后代利益得到代表。
第 四 编

个人、社会与机构的义务

第十八条
人类的共同义务
  1. 每个人、每个共同体、每个机构与每个国家,均负有维护生命、和平、自由、真相与尊严之条件的义务。
  2. 无责任的自由,不能成为可持续星球秩序的基础。
第十九条
非暴力义务
  1. 非暴力被确认为文明发展的最高指导原则。
  2. 使用武力仅在严格限于保卫生命、尊严与和平的范围内方属正当,不得将其用作宰制、敛财或政治控制的工具。
第二十条
诚实义务
  1. 公共机构、治理体系以及被赋予重大权力的个人,对其决策所涉及之生活的人们负有诚实义务。
  2. 将谎言、虚假信息与操控系统性地用作治理工具,构成对本宪章的违反。
第二十一条
对未来的关怀义务
  1. 每一代人均负有将不劣于其所继承条件的环境传诸下一代的义务。
  2. 生态退化、无法驾驭的债务积累、信任机构的侵蚀以及不可控技术风险的制造,构成对这一义务的违背。
第二十二条之一
参与义务
  1. 每个人均负有参与其共同体、社会事务,并在其能力范围内参与全人类事务的义务。
  2. 以冷漠作为生活方式对待公共生活,并非中立的选择——它为破坏性权力形式在无抵抗中巩固自身创造了空间。公民参与、知情意识、对话意愿与善意批评,均被确认为履行这一义务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之二
承认他者的义务
  1. 每个人均负有承认与其在文化、信念、出身、生活方式或归属上存在差异者所具有的平等人格尊严的义务。
  2. 这一义务并不要求认同他人的价值观,但排除仅以差异为由对其加以否定。承认他者,是星球团结由宣示转化为实践的前提条件。
第 五 编

权力的界限

第二十二条
一切权力皆有限度
  1. 任何形式的权力——无论是政府权力、企业权力、技术权力、军事权力还是意识形态权力——均非绝对。
  2. 任何权力仅在其服务于生命、尊严、自由与人类未来的范围内方具正当性。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专制
  1. 专制是指任何系统性践踏人的尊严、自由、真相与生存条件的权力形式。
  2. 专制不因其长久、形式上的合法性、多数支持或技术力量而获得正当性。
第二十四条
问责原则
  1. 每个被赋予影响他人生活之权力的人,均承担相应责任,并须向其决策所涉及的人们问责。
  2. 不受问责的权力是系统性破坏的根源。
第二十五条
禁止权力集中
  1. 政治、经济、信息与军事权力集中于不受问责、不受约束的少数群体之手,违背本宪章。
  2. 再生产此类集中的体系须予以改革。
第二十六条
抵抗压迫的权利
  1. 当权力系统性地摧毁人的尊严、自由与生存条件时,人们有权采取非暴力抵抗、公民不服从,并组建自治的替代性形式。
  2. 这一权利不得被援引以正当化暴力、对他人尊严的破坏或权力的夺取。
  3. 行使这一权利,须以行动的公开性、对暴力手段的拒绝、以维护尊严而非追求支配为取向,以及对违反程度的相称性回应为前提。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宣称自己是判断抵抗门槛是否已达之唯一仲裁者——正因如此,对话、记录与非暴力施压仍是最主要的回应形式。
第 六 编

经济、资源与正义

第二十七条
经济服务于生命
  1. 经济体系的存在,在于保障人的有尊严的生活、自由与发展,而非目的本身。
  2. 系统性地破坏生物圈、人的尊严或未来条件的经济活动,应受限制。
第二十八条
极端不平等的不可容许性
  1. 在获取有尊严生活条件、机遇与保障方面的极端不平等,构成具有宪制意义的威胁。
  2. 任何经济体系,若持续制造对人们有尊严生活之最低条件的大规模剥夺,则不得视为符合本宪章原则。
第二十九条
劳动与尊严
  1. 人不得被化约为生产或消费的功能。
  2. 任何提升生产力的技术变革,均须伴随人类自由的扩展,而不仅仅是利益的集中。
  3. 自动化将人从例行劳动中解放,只有在这一解放伴随教育、意义、创造力及参与途径的获取时,方构成具有宪制意义的善。产生大规模冗余和尊严丧失而无相应补偿机会的自动化,被确认为具有宪制意义的威胁。
第三十条
人类公共财产
  1. 空气、水、基础知识、根本性生态可持续性、基本医疗获取、关键数字基础设施以及其他生存基础,不得完全附属于排他性私占的逻辑。
  2. 对公共财产的治理,必须保障公平获取、可持续性与可问责性。
第 七 编

技术、人工智能与生物特征权力

第三十一条
技术从属于人
  1. 技术应当增强人的自由、尊严、参与、安全与理性判断能力。
  2. 任何技术不得成为全面控制、数字分层、对人系统性非人化处置或规避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人工智能的界限
  1. 人工智能不得成为涉及尊严、自由、惩处、公民身份、人生机遇及个人政治命运等问题上规范性决定的最终来源。
  2. 在具有重大公共意义的体系中部署人工智能,须具备可问责性、可审计性,并受宪制界限的约束。
第三十三条
生物特征识别与身份
  1. 生物特征与数字身份识别系统,仅在严格保障自愿性、必要性、相称性、安全性及禁止滥用的前提下方属合法。
  2. 任何身份识别系统不得将人化约为永久怀疑或全面监控的对象。
第三十四条
人类意识的不可侵犯性
  1. 意识、注意力、内在意志与判断能力,构成人类自由受保护的核心。
  2. 旨在以威胁人类自主性的规模对认知过程实施隐性操控的体系,违背本宪章。
第 八 编

和平、安全与终结战争常态化

第三十五条
未来非军事化原则
  1. 人类有义务致力于逐步减少世界秩序对战争、军备竞赛及相互毁灭威胁的依赖。
  2. 安全不得建立于对灾难的永久准备之上。
第三十六条
禁止战争常态化
  1. 任何战争不得成为政治常态、经济获利或文化浪漫化的来源。
  2. 战争的记忆应服务于约束战争,而非复制战争。
第三十七条
文明性风险
  1. 创造、积累与使用可能对人类、生物圈或后代造成不可逆伤害的手段,须受最高级别的约束。
  2. 此类手段尤其包括核技术、生物技术、自主毁伤技术及其他具有灾难性效应的技术。
第 九 编

民族、文化与星球统一

第三十八条
人类的多样性
  1. 人类的统一并不意味着文化、语言、民族、传统与生活方式的同质化。
  2. 星球秩序须保护多样性,但不应允许将多样性用作暴力、奴役、凌辱或破坏生存条件的借口。
第三十九条
民族与共同体享有本身认同的权利
  1. 每个民族与每个文化共同体,均有权保存其记忆、语言、生活形式与历史尊严。
  2. 这一权利不得被援引以正当化对其他民族、文化或归属形式的敌意。
第四十条
星球公民维度
  1. 在一切归属形式之外,每个人还具有星球层面的责任与尊严维度。
  2. 任何局部归属,都不能抹消一个人是人类的一部分、共担地球共同命运这一事实。
第 十 编

星球秩序的机构

第四十一条
建立新机构的必要性
  1. 为落实本宪章的原则,人类有权创建新的星球层面的协调、代表、监督、专业审查与公众参与形式。
  2. 这些机构须建立在问责性、透明度、职位轮换、任期有限与禁止权力集中的基础之上。
第四十二条
层叠正当性原则
  1. 任何星球机构主张合法权威,须以以下要素的综合为依托:人的尊严、程序的开放性、可证明的善意、参与性、专业能力,以及权力的有界性。
  2. 星球机构的正当性须持续得到确认,而非自动被假定。
  3. 以下内容被确认为星球机构正当性的最低结构性保障:有限且不可续期的任期;向其所代表利益方的强制性公开报告;就决定与宪制原则的符合性进行独立审计;以及任何人或共同体通过既定程序提请复审决定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宪制批评权
  1. 每个人和每个共同体有权批评、重新审视并改进星球秩序的形式,但须以善意行使,且不得以破坏尊严、自由与和平为目的。
  2. 人类宪章本身不得成为新的不可触犯的教条。
第十一编

走向星球成熟的过渡

第四十四条
时代的过渡性质
  1. 本宪章承认,人类正处于主权分立的世界与更高层次协调之必要性之间的过渡状态。
  2. 这一过渡须通过培育成熟性、团结、信任机构与新型参与形式来完成,而非通过强制与同质化实现。
第四十五条
落实的路径
  1. 本宪章的落实,通过以下各项的渐进发展来推进:
    1. 星球责任文化;
    2. 开放参与的机构;
    3. 对破坏性权力形式的约束;
    4. 星球时代个人权利的全球保障;
    5. 保护后代与生物圈的机制;
    6. 和平的星球协调形式。
  2. 这一发展的任何阶段,均不得以牺牲尊严、自由或多样性为代价。
第四十六条
开始的义务
  1. 完美全球主体的缺席,不能免除人类构建更成熟秩序的义务。
  2. 完全解决方案的不可能,不构成面对共同威胁时无所作为的理由。
第十二编

终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宪章的性质
  1. 本宪章是作为道德政治整体的人类之最高规范。
  2. 其效力始于人们、共同体、民族、机构与国家承认自身归属于地球共同命运、接受对其未来负责之处。
第四十八条
不可动摇的核心

以下内容作为本宪章的基础,不得否认:

  1. 每个人的尊严;
  2. 生命与和平的神圣性;
  3. 良知自由;
  4. 禁止系统性地将人非人化;
  5. 生物圈的保全;
  6. 对后代的责任;
  7. 一切权力形式的有限性。
第四十九条
对发展的开放性
  1. 本宪章对进一步深化持开放态度,但须以该发展强化尊严、自由、和平、正义、问责与生命保护为条件。
  2. 任何发展不得被用于使人类倒退至合法化暴力、全面控制与文明责任的缺位。
第五十条
终极意义
  1. 人类不能再以没有共同命运的方式生活。
  2. 本宪章确认:人类不仅拥有共同的过去与共同的脆弱,更拥有一个共同的、有尊严的、自由的未来的权利。